1、投资于开发区的工业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含增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县得部分有县财政按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实到外资1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的,补助一年;3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的,补助二年;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三年。
3、在开发区内兴办工业性项目,在审批办证过程中行政规费实行零收费。
4、鼓励外商投资者从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实行再投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可享受退还40%的优惠外,还可以再按县得部分的30%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
5、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中的特殊事项实行"一厂一策"和"一事一议"的政策。
6、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工业项目,为生产所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经批准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政策。
7、在开发区内的高科技工业企业,经省级以上管理机构认定,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8、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一般性国内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