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遂昌工业园区初建于2000年4月,是由原遂昌个私工业园区、遂昌县金属制品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壮大发展而来。2002年11月经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为浙江省100家特色工业园区之一,2004年开发区清理整顿中,被省政府定为省级拟保留开发区。2006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国家发改委审核同意,正式升格为省级开发区。
截止06年未,整个工业园区开发面积约1.2平方公里,累计投入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1.6亿元,科学合理地按照城市建设标准,结合县域产业特色和工业布局,逐步完善了区内道路、给排水管网、电力、通讯等配套设施。历年累计利用县外资金6.8亿元,现有62家企业入驻,其中42家投产,20家正在建设或筹建当中,06年全年区内实现工业总产值21.39亿元,产业上初步形成了以金属制品、竹木制品、不锈钢等为主的产业群。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促进来料加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遂昌县促进来料加工业发展
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来料加工业,根据遂昌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扶持对象:我县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和经纪人。重点扶持乌溪江库区乡镇、受灾重点村及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各类移民安置点等重点区域和乌溪江库区困难群众、低收入农户、各类移民等重点人群。
第三条 将来料加工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的年终考核内容。凡来我县投资来料加工的和已落户我县的来料加工企业,均享受我县加快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县内各来料加工点,以家庭式分散加工的,按“先行发展、逐步规范”的原则,可暂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集中加工为单位的,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纪人申请工商登记的,县工商部门要提供及时、便捷的配套服务,免收工商登记费和三年的工商管理费。
第五条 县税务部门要为来料加工企业涉税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对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扩建来料加工临时场所的,在符合城市(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经乡镇审核,报县建设、国土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村级办公场所等资源,大力帮助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落实来料加工场地。
第七条 县电力部门要为来料加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因来料加工发展而引起变压器容量不足时,县电力部门要及时给予增容。
第八条 县内各金融机构对信誉好的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并实行存贷挂钩优惠利率政策。
第九条 县交通部门要开通来料加工绿色通道,对用于加工点之间收运成品和原材料的核定载重1吨以下的自备运输车辆,经县运管部门认定后,免收运管费。
第十条 县外和各乡镇人员来城区创办来料加工企业的,其子女需入学的,由县教育部门给予安排学校入学。
第十一条 对申报公司注册的来料加工点,县环保部门要提供及时、便捷、优惠的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对来料加工企业要求进入我县工业园区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对配合产业集聚而搬迁或进入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乡镇工业功能区(乡镇工业功能区是指妙高、云峰、大柘、石练、北界、新路湾和三仁等7个乡镇经划定用于发展工业经济的区块)的来料加工企业,经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搬迁当年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对加工费达200万元以上的来料加工企业,搬迁补助费提高到5000元。
第十三条 县农办要将来料加工技能培训计划纳入“十万农民素质培训工程”一并组织实施,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协同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来料加工集中点安全生产的监管。
第十五条 县政府每年年终对在来料加工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对乡镇和部门实行奖励:
每年评出来料加工工作先进乡镇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进步奖一名,奖金为3000元。评出来料加工工作先进部门三名,奖金各5000元。
2、对专业村实行奖励:
对发展来料加工各项指标列全县前三名的专业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
3、对经纪人实行奖励:
手工类:对年发放加工费20万元以上,且加工队伍人数100人以上的经纪人奖励2000元;对年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且加工队伍人数300人以上的经纪人奖励5000元;对年发放加工费100万元以上,且加工队伍人数500人以上的经纪人奖励10000元。
机械类:对年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且加工队伍人数40人以上的经纪人奖励2000元;对年发放加工费100万元以上,且加工队伍人数80人以上的经纪人奖励5000元;对年发放加工费150万元以上,且加工队伍人数120人以上的经纪人奖励10000元。
第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年终对在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中发展来料加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扶持补助。
1、对新建来料加工点的经纪人进行补助:
手工类:对当年发放加工费5万元以上,且加工队伍人数40人以上加工点的经纪人实行一次性补助2000元。
机械类:对当年发放加工费20万元以上,且加工队伍人数15人以上加工点的经纪人实行一次性补助2000元。
2、对向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发展来料加工的经纪人和企业给予运费补贴:
原则上,给予在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中发放加工费占年发放加工费总数的30%以上且年加工费15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每人(单位)每年补贴运费5000元;100万元以上的,每人(单位)每年补贴运费3000元;50万元以上的,每人(单位)每年补贴运费2000元。
3、给予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信贷贴息扶持:
对年发放加工费2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贷款额度在2万元至10万元的,用于发展来料加工的,按月5‰贴息。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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