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位于浙江省东北部,长三角南翼,东离宁波 62 公里,西距省城杭州 70 公里,北濒杭州湾与上海隔江相望,处于繁华的上海经济圈。面积为 1427 平方公里 ,人口 78 万。气候温暖湿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上虞历史悠久,公元前 222 年设县, 1992 年撤县建市。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
上虞经济开发区创建于 1992 年 10 月,与上虞城区隔江相望、八桥相联,是上虞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3 年 11 月被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 16.5 平方公里,实际已建成 13.8 平方公里。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上虞经济开发区已基本形成一个具有现代化气息的综合园区。
投资环境日臻完善。 上虞经济开发区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区域环境。十几年来,先后投入20多亿元资金,用于交通、电讯、供水、能源等基础设施,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达到“ 七通一平 ”,饮用水达到国家一级水标准,能适应各类投资项目的需要。同时建立了完善的配套服务机构,成立投资服务中心,竭诚为外商进行全程“ 一条龙 ”免费代办服务。同时开发区已建成 2 平方公里的生活区,集聚人口6万余人。
交通优势更趋显现。 上虞经济开发区地处苏州、上海、杭州、宁波、温州五大城市中间,东距宁波 62 公里,西至杭州 70 公里,北到上海、苏州各 220 公里,南离温州 250 公里,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即将动工兴建的杭州湾跨海大桥起自开发区内的上三高速和杭甬高速交接点,终于嘉兴的沪杭甬高速和乍嘉苏高速的枢纽互通处,全程 67 公里,建成后, 使上虞到上海的路程缩短约 130 公里 。
招商引资成果丰硕。 开发区视项目开发为生命线,不断加大招商引资。目前已引进各类工业企业 400 余家,总投资超过 120 亿元,其中有来自 15 个国家(地区)的外资企业 170 余家,累计合同利用外资 4.6 亿美元 , 实际利用外资 2.5 亿美元。截止2005年,区内工业企业年销售已超过120亿元,年实现利税16.6亿元。世界 500 强飞利浦公司、日本松下公司也在开发区合资兴办项目。
上虞经济开发区新一轮的发展目标是:以发展为主题,创新开发区功能,提高开放水平,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为扩大开放、加速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报经市财政地税同意,从认定年度起,头两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后三年缴纳的年得税按50%返还,开发区企业开发“三高”产品,对企业确定的科研项目,报委审批立项,在市科技三项费中给予优先扶持。
2、国内外投资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在开发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凡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或租用厂房500平方米,租用时间五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三年内年征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按50%返还。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用厂房在1000平方米,租用时间五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三年的年征的企业年得税,第西到第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按70%返还。市内老企业搬迁到开发区,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确保原企业上年应纳所得税,并保证每递增16%的前提下,可享受上述优惠。
3、开发区内已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核准,当年技改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在确保原上缴基数的前提下,其新增部分可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年得税,当年技改投入在1000万无以上的其新增部分可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4、在开发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报经市地税局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年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开发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旅游业、仓储业、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如在开发区内确有经营场所,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税局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四年由财政返还50%的已征企业所得税。
6、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区内的建安业务收入和房地产销售收入,报经市地税局批准由财政返还60%的营业税、对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的企业,除教育费附加外, 对省、绍兴市和市政府出台征收的各项基金(费),除上缴省和绍兴市外,新办的企业(经营单位), 从开为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其市内留存部分和应缴市的基金(费)。
8、开发区内的企业,其计税工资按市内最高标准执行。
二、其它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新办工业、商业等企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暂缓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缴纳规划定点费、工程规划业务费、测量费、白蚁防治费等费用;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两年内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
2、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实行用电优惠政策。具体分级优惠办法是:在原有电价的基础上,凡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度,不到2000万度,每度优惠2分;超2000万度,不到3000万度,每度优惠4分;超3000万度,不到4000万度,每度优惠6分;超4000万度,不到5000万度,每度优惠8分;超5000万度,每度优惠10分(最高优惠电价为每度10分)。
3、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自来水增容费酌情给予优惠20%至40%。
4、开发区内征用、报批土地的各项税费,除必须上缴省、绍兴市有关部门外,市内留存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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