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温岭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现列举以下几条优惠政策:
第一条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可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二条鼓励外商投资兴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也可采取BOT方式进行。外商投资港口、码头,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本通知第一条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外商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外商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
第五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现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部分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采用先进技术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八条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证,地价予以适当优惠。外商利用荒山、荒滩、荒地、荒坡、荒水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可给予较大的优惠
第九条对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弹性地价制度。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投资密度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具体单个外商投资项目的土地价格优惠政策。
1、对国家级、省级、市(地)级高新技术项目分别优惠50%、30%、20%的地价款。
2、《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属于鼓励类的生产性项目,优惠30%地价款。
3、对于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优惠30%土地价款;对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优惠50%的土地价款。温岭市是东海之滨一颗闪耀的明珠,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城市,更是一个拥有一流投资环境的开放型城市,欢迎海内外朋友前来投资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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