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入驻我区的国家火炬计划和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三年内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省级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国家税收政策)
3、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5、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与国家级院、所、名校合作建立的分支机构,一年后运行正常并经考评合格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863”、创新基金、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7、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项目项目确认书、技术开发费单独建帐)【浙科发政(2006)161号】
8、建立专利专项资金,对专利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获权的职务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及完成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给予补助;对获得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专利维权和知识产权(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利专项优惠服务活动和专利技术交流与竞赛活动等给予补助奖励;对年度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镇乡、街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9、国家、省、市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0、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并按企业实际支付对方技术开发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每年不超过50万元。
11、对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2、建立创投基金:①跟进投资: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跟进投资。②创立资助:实收资本规模:1000(含)万元-3000(含)万元为1.5%,3000万元-5000万元(含)为2%,5000万元以上为2.5%。③风险补助:按实际投资额3%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余政办(200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