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含台资企业)
1,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的一般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或经省及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贴息扶持。另外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50%的贴息扶持。
3,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型企业,在国家的“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享受期满后,当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凭省外经贸厅考核确认的有关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最低不低于10%。
5,外商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享受期满后,经省科技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其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最低不低于10%。
6,国家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享受期满后,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中国境内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如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内资企业
7,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办的规模型生产性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贴息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贴息扶持。
8,县内原有内资企业迁入开发区(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以迁入开发区的上年为基础,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二年超基数部分的县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贴息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分别以上一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的县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贴息扶持。
9,在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部分的教育费征收,按照区域分别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其中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按城市教育费附加标准折算,超额部分经核准后由县财政专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