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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作者:小编        2022-09-07 15:04:06

  为深入践行“人才强县、科技强县”首位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做好“科技赋能产业发展”的创新服务工作,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家创新型县建设、新时代“两山”试验区建设需要,现就安吉县科技创新政策修订如下:

  一、加快科创平台建设

  加速孵化器建设。对工商资本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安政办发〔2016〕19号),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400万元、20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企业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机构。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分别按每家50万元、2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机构。提升县科技创业园运行质效,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园管理和椅艺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日常运行、扶持在孵企业、科技招商等。

  扶持众创空间发展。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支持星创天地(众创田园)创建。通过国家级、省级、县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田园的,奖励10万元。

  二、壮大科技企业队伍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建设。被认定为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被认定为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万元。

  加强工业“双高”企业培育。对经过三年培育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以认定年度上一年所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产生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认定年度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加强研发投入引导

  加大研发投入的奖励力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使用浙江省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建账;本年度统计年报反映的研发投入不低于税务加计扣除数额;本年度研发投入大于1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同时,给予满足补助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企业奖励给相关工作人员。

  四、提升研发机构水平

  推进研发机构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400万元、200万元。被认定为省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配套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市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鼓励县内企业在海外及国内智力富集地区建立异地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做实产学研用合作

  实施创新券制度,凡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按照实际支付给科研单位技术开发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强化科技人才引育

  加大外籍专家引进力度,经国家外专局、省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在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资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个项目1:1配套资助。积极推进“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企业引进工程技术类高端外国专家并入选市“海外工程师”的,按照其年薪的80%给予企业薪酬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入选省“海外工程师”的,再给予企业每人10万元薪酬补助。企业外籍专家获得国家友谊奖、西湖友谊奖的,分别补助企业50万元、10万元;入选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入选省外国专家工作站,按上级奖励给予1:1配套资助。加强本土人才培育力度,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补助10万元。

  七、加强核心技术攻坚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重大、攻关类项目,按上级要求配套奖励。对列入市级科技重大、攻关类项目,验收通过后奖励5万元,公益类项目验收通过后奖励2万元。对省级新产品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取得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每项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3项。对在安吉县内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每年运营补助10万元。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在安吉建立独立型科研院所(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双方合作协议执行。

  八、推进科技惠民扎根

  对列入乡村振兴科技好项目,补助10万元,对通过验收并评定为优秀的项目,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支持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鼓励引进省、市科技特派员(团队)设立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运营补助10万元。对科技特派员实施的科技项目列为县级一般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3万元。支持开展科技小院建设,符合要求的,给予实施主体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科技成果发明

  对牵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等额进行配套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且单位排名进前6位,每个项目参与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参与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且单位排名进前6位,每个项目参与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深化科技金融合作

  创新完善“科技贷”,推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作信用贷款,对合作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信贷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合作银行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由县财政给予承贷企业放贷当月央行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贷款周期结束后,年终集中受理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高于10万元(含)。

  十一、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中关于本级政府自行制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一)当年度在环保、税收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案件受处罚的企业;

  (二)当年度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

  (三)当年度未规范完成统计年报工作的规上工业企业。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半享受本政策:

  (一)当年度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的企业;

  (二)当年度能源消耗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且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市下达我县指标水平);

  (三)当年度未使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建立科技台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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