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型出口企业最怕出口货物跨年度被退货,因为这批货物如果再出口或转内销,它将不能再享受退(免)税优惠。不过,随着4月1日出口退税新规的实施,这种局面将被打破。
据温州市国税局介绍,《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4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退货的退税规定,让温州市生产型出口企业十分受益。
据了解,原有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发生跨年度退运要求追回已(退)免税款。也就是说,企业生产自有产品并出口,如果遇到境外采购商退货,这批货物原可享受的退(免)税将被国家收回,即使企业将产品完善后再出口,也无法再获得国家退(免)税待遇。而新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均采用负数冲减销售收入的方式。换言之,还可享受退(免)税优惠。
据市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今年1月份全市共有35户企业因外国客商退货而无法享受退(免)税,税额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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