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月1日起,《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正式施行,政府将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撑起法制的“保护伞”。
据了解,《规定》出台历时3年,在立法调研中工作人员发现,企业权益最有可能受到来自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中介机构、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侵犯或者损害,因此《规定》主要从规范这四类主体的行为角度进行立法,而其中重点是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
为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强调为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的,有多种行政措施可供选择时,应选择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行政措施,同时涉及特定企业合法权益时,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浙江省经信委副主任凌云表示,许多企业每年都承受着较大数额的、来自不同部门的收费,而且存在涉企收费不透明的情况,《规定》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等文件的一些新规定吸收到立法中来,明确涉及企业的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规定新设立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从源头上控制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浙江省法制办副主任吴强军说。
针对有的行政机关对企业动辄处罚、不注重运用示范、公告、劝诫、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的情况,《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注重运用以上方式,督促企业避免或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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