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日起,海宁市实行第三轮差别化电价政策,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重点扶持类和鼓励提升类)、B类(整治提升类)的企业电价实行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加价;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印染、制革前道、化工及扣板四个行业企业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上企业)或单位税收电耗(规下企业)超行业平均水平80%以上和200%以上部分的电量,分别比照限制类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指标的企业除外);对C类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第一年被列入C类的企业,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连续二年、三年被评为C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20元和0.30元。同时,对国家规定的8项水泥、钢铁、水解铝等高耗能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2元和0.4元。(海宁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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