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整情况
1、重整进程
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业公司”)、中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舟山旭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华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船业公司、装备公司、旭华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浙舟破(预)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2015)浙舟破(预)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2015)浙舟破(预)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船业公司、装备公司、旭华公司的重整,并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浙舟破字第2-1号决定书,(2015)浙舟破字第4-1号决定书,(2015)浙舟破字第3-1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债权申报期限截止于2016年3月1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6年3月26日上午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
2、债务人基本概况
初步估计,中船船业等三家公司的负债约17亿元,账面资产约6.7亿元,资产主要是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船台和码头,资产评估正在进行中。
中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7日,住所地在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区块(定海北蝉马峙),注册资金13000万元,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和电工设备、通讯导航设备设计、制造、加工、安装、销售;钢结构设计、制造、加工、安装、销售;船舶设计、制造、修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海洋工程平台设计、制造、修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装备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辅助设施、机械设备等资产。
装备公司拥有两块土地使用权,一期土地使用权(舟国用(2009)第0100013号)面积为20\,607平方米,已被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定抵押。二期土地使用权(舟国用(2011)第0303097号)面积为87\,397平方米,被建设银行舟山分行设定抵押;装备公司拥有5幢房产,其中2幢房产已被建设银行舟山分行设定抵押,其余3幢房产已被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定抵押;装备公司拥有起重机、龙门吊、动力平板车等210台机器设备,该等机器设备均未被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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